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职权,保障和促进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