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