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职权第二十一条有效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旗长、县长、市长、区长,副旗长、副县长、副市长、副区长,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并报人民代表大会备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