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拒绝、阻挠、干涉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