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学习,提高其食品安全意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