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生产经营预包装食品的外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登记证编号以及生产加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或者外置标签牌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加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