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章 生产经营规范第三十条有效旗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会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确定经营时段,并向社会公布。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口周围100米范围内,不得划定为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