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章 生产经营规范第二十八条有效小食杂店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所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和设施,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二)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容器、设备等保持清洁卫生,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