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小食杂店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所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和设施,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

(二)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容器、设备等保持清洁卫生,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