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十二条有效旗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核实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信息时,承担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