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肉业高质量发展工作,将肉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内促进肉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落实、宣传服务等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