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优化涉企服务,健全并完善内蒙古农牧业企业服务平台,推动企业上市;鼓励引导肉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全产业链布局,发展肉业产业化联合体,带动中小企业、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农牧户发展规模经营,延伸产业链。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