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肉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第五章 服务和保障第三十四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优化涉企服务,健全并完善内蒙古农牧业企业服务平台,推动企业上市;鼓励引导肉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全产业链布局,发展肉业产业化联合体,带动中小企业、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农牧户发展规模经营,延伸产业链。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