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肉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第三章 畜禽养殖第十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畜禽养殖用地合理需求。旗县级国土空间规划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畜禽养殖用地按照农业用地管理。畜禽养殖用地使用期限届满或者不再从事养殖活动,需要恢复为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用地使用人负责恢复。在畜禽养殖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