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发展促进条例/第五章 人才服务与保障第六十六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才和用人单位失信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责任主体,可以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禁止其获得政府奖励和人才项目。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