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发展促进条例/第五章 人才服务与保障第六十五条有效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引进协议,或者未按约定履行义务,损害人才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弄虚作假,骗取政府人才政策优惠或者扶持资金的,由有关部门取消其获得的相关荣誉、奖励,追回其所获得的资金,并依法给予处罚。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