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发展促进条例/第五章 人才服务与保障第五十三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营造尊重人才、求贤若渴的社会环境,公正平等、竞争择优的制度环境,待遇适当、保障有力的生活环境,为人才钻研业务创造良好条件,在全社会营造鼓励大胆创新、勇于创新、包容创新的良好氛围。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