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开展人才评选表彰活动,对贡献突出、品德高尚、社会公认的人才和入选国家重大人才计划的人选,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人才奖励政策。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