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发展促进条例/第四章 人才评价与激励第五十一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开展人才评选表彰活动,对贡献突出、品德高尚、社会公认的人才和入选国家重大人才计划的人选,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人才奖励政策。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