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发展促进条例/第四章 人才评价与激励第五十条有效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挂职、兼职或者在职创办企业等方式创新创业,取得的突出创新业绩可以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考核的重要依据。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