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发展促进条例/第四章 人才评价与激励第四十七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科研成果后期资助和事后奖励制度。利用财政性资金开展的科研项目,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合理确定间接经费比例。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