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发展促进条例/第四章 人才评价与激励第四十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基础前沿研究突出原创导向,社会公益性研究突出需求导向,应用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评价突出市场导向,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的倾向。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