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自治区引导乳制品生产者加强产品品质和品牌形象创建,培育羊奶、马奶、驼奶等特色乳制品品牌。

引导区域公用品牌主体、乳制品生产者等符合条件的主体开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蒙”字标认证,塑造有影响力的产品品牌。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