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广为养而种、种养结合的饲草种植模式,提高饲草供应与奶畜养殖规模、利用模式的适配度,鼓励奶畜养殖者与饲草种植者合作经营,促进种养良性循环。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