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饲草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支持饲草品种选育和良种繁育基地建设,支持苜蓿、饲用玉米、饲用燕麦等优良品种培育、推广。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