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检验与治理第十五条有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测。被抽测机动车的所有人、驾驶人应当配合抽测。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4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