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与控制第十二条有效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得擅自拆除、更改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4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