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与控制第十条有效在本市初次注册或者办理转移、变更登记的机动车,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4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