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自治州、县(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责任落实机制;
(二)指导部门、单位、行业协会、基层组织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
(三)组织开展革命传统、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以及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道德观念和法治意识;
(四)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