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自治州、县(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责任落实机制;

(二)指导部门、单位、行业协会、基层组织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

(三)组织开展革命传统、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以及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道德观念和法治意识;

(四)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