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自治州、县(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定期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现状进行评估,建立重点治理清单并适时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重点整治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随意驾车碾压或者穿越草原、湿地、钙化滩等生态脆弱区域;
(二)未经批准圈占草地、林地等私设景点、打卡点谋利;
(三)非法猎捕、杀害、买卖、运输、食用野生动物,放生外来物种;
(四)违反禁火令野外用火;
(五)毁坏或者占用公共设施绿地,攀摘花木;
(六)违规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七)从建(构)筑物或者车内向外抛洒物品;
(八)在公共区域、历史遗迹和公共场所的设施设备上乱挂、乱贴、乱写、乱画;
(九)在楼道、应急通道等公共区域违规停放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或者堆放杂物,影响通行和消防安全;
(十)餐饮经营者不按规定排放油烟、倾倒污水;
(十一)驾驶车辆占道超车、恶意别车;
(十二)编造、传播网络谣言,实施网络人身攻击;
(十三)强制消费、欺客宰客;
(十四)拦车讨赏、过度索赔;
(十五)其他重点整治的不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