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遵守下列网络文明行为规范:

(一)维护网络秩序,传播向上向善网络文化,不编造、发布、传播虚假信息或者不良信息;

(二)文明互动,理性表达,尊重他人合法权益,抵制人肉搜索、攻击谩骂、造谣诽谤等网络暴力行为;

(三)抵制低俗庸俗媚俗、饭圈文化、高额打赏等网络不文明行为;

(四)在网络直播中,不宣扬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反公序良俗的内容;

(五)不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

(六)其他应当遵守的网络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