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鼓励和倡导科学合理实施见义勇为,引导全社会共同支持见义勇为,尊重、关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和见义勇为工作协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为见义勇为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激励。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