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见义勇为人员因实施见义勇为荣誉、名誉受到侵害,或者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保护。

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亲属因实施见义勇为荣誉、名誉受到侵害、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或者引起其他民事权益纠纷请求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