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人员,是指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之外,为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的行为人。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