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标准化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机制,严格执行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生物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等领域的强制性标准。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