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推动标准创新:
(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立并实施标准创新贡献奖;
(二)将创新性和引领示范作用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标准创新成果纳入科学技术奖励范围;
(三)对拟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瓶颈、预期取得标志性成果的标准化项目,在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评审时予以优先支持;
(四)对企业标准核心要素和关键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国际先进水平且实施效果显著的企业,在企业评优评先时予以优先支持;
(五)对在标准创新工作中作出贡献但未纳入前四项激励范围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褒扬。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