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标准化工作信息化建设,持续优化省地方标准制定流程,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提供便利的标准化公共服务。

鼓励企业开展标准实施效果评价,向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制定机构反馈标准实施信息。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