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标准化条例/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第二十一条有效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标准复审,复审周期不超过五年。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