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活动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鼓励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企业标准。
企业制定的产品或者服务标准应当明确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应当引用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际标准。没有相应标准的,企业可以自行制定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企业自行制定的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应当科学合理、准确可靠。
鼓励企业通过融合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形成产业联盟,制定联盟共同使用的企业标准。
教育机构、科研机构、农民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制定相关产品标准的,可以参照企业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