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一切水文工作应当遵守本条例。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文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水文队伍素质,关心水文职工的工作和生活,保持水文队伍的稳定。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