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各级国家机关可以与企业事业单位等开展信息合作,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的互通、共享机制,实现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的共同应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