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建立健全政务诚信记录,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守法履约的意识和水平,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平台企业应当遵守行业信用规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开展宣传培训、政策建议以及行业信息发布等,提升行业服务能力和公信力。
企业应当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强化信用自律,防范信用风险。
社会公众应当守信自律,提高诚信意识,参与诚信教育和信用监督活动。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