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一条有效本条例所称信用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信用评级、咨询、风险控制等相关经营性活动,向社会提供信用产品的专业服务机构。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