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公共信用信息安全。

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和其他各类信用信息服务系统应当符合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要求,有完善的信息安全监控体系、备份系统和灾难恢复机制,保障社会信用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和信用信息安全。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