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第三章 信用信息披露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场信用信息除依法公开的之外,也可以通过信用主体主动公布、信用服务机构依法提供或者约定的其他方式披露。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