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第三章 信用信息披露第二十一条有效公共信用信息属于依法公开的,各级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互联网及报刊、广播和电视等方式发布;属于政务共享、授权查询的,应当依法通过提供复制件、安排查阅相关资料等适当形式提供。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