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筑条例/第十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由其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