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筑条例/第十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得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