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筑条例/第十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中标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