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制度。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持有关证据材料,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法定职责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投诉受理机构可以向社会公布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投诉及处理情况。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