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乡村人居环境改善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