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观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
观音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由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和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划定,并向社会公布。观音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包括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和净空关注区域。
观音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会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划定,并向社会公布。观音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包括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